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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转载教育信息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浏览次数:

 

 

舟教人〔2014〕70号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直属各学校(单位):

现将《舟山市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教育局

                              2014年12月16日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

                                                    

舟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印发

                                                    

 

舟山市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

指导意见

 

为规范市本级教育系统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根据《关于清理整顿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通知》(舟人社发〔2014〕149号)、《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教人〔2014〕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市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谁用工、谁清理”,“只减不增、双控管理、依法用工、稳妥处置”的原则,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进行清理整顿。未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聘编外人员。已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要将编外用工数精简到合理规模内,用工支出经费控制在核定的经费额度内。要求在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任务的50%以上,在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任务的80%以上,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的全部任务。

二、清理规范

(一)岗位规范。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对现有编外用工的岗位情况要严格按照舟人社发〔2014〕149号文件精神要求进行清理规范。下列岗位原则上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1.直属学校(单位)的保安(门卫)、保洁、绿化、会议服务等后勤服务类岗位应采取政府服务外包形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2.直属学校(单位)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涉密管理、行政执法等重要岗位原则上不得由编外人员代岗。

3.教育系统内非教师岗位具备转为向社会购买服务条件的逐步过渡到政府服务外包形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4.公办中小学校(职业学校)不得聘用一年及以上长期代课教师。

5.针对学校防控学生餐饮安全和宿管安全的实际情况,根据省教育厅浙教计〔2012〕2号文件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经营服务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应自主经营。在校生规模大、自主经营管理存在困难的高中段学校,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外包服务”,学校食堂人员及有寄宿生学校的生指教师实行用工人数专项控制。

(二)人员清理。在岗位规范的基础上,各用工学校(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学校(单位)编外人员的清理工作,对于前述“岗位规范”所明确的限制性岗位必须一律予以清理。

1.对合同到期、临时性工作已完成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形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2.在限制使用岗位上的编外人员,应予清理。合同期未满的可以通过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使用岗位。

3.可以通过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的保安、保洁、绿化、直属事业单位食堂等后勤服务岗位的编外用工,应予清理。

三、用工原则

根据舟人社发〔2014〕149号文件规定的 “双重控制”原则,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市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采取“双重控制”和“用工人数专项控制”相结合的途径实施。

(一)双重控制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数按不超过本单位正式编制数的10%-15%核定,其中编制数20人及以上的单位按不超过10%核定,20人以下的按不超过15%核定;编外用工经费额度按核定的编外用工人数*财政预算安排标准核定。已超过核定数的应逐年核减,少于核定比例的原则上不再新增。

2.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数按不超过本单位正式编制数的15%-20%核定,其中编制数20人及以上的单位按不超过15%核定,20人以下的按不超过20%核定。编外用工经费额度按核定的编外用工人数*财政预算安排标准核定。已超过核定数的应逐年核减,少于核定比例的原则上不再新增。

3.幼儿园按照每班二教一保标准顶编聘用的人员可以不计入上述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内。

4.驾驶员待车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车改政策出台前,原则上不再新增人数。

(二)用工人数专项控制

学校的食堂人员、有寄宿生学校的生指教师实行“用工人数专项控制”。

1.各学校的食堂岗位和寄宿生学校的生指教师岗位的编外用工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人工成本应全部纳入食堂、住宿生收费支出的成本核算。

2.食堂人员和生指教师用工按以下标准实行专项控制:(1)食堂人员。中小学校每100名师生(三餐)用工职数不得超过2.5个,幼儿园每100名师生(一餐二点)用工职数不得超过1.5个。中餐一餐食堂用工职数按每100名学生配1个。(2)生指教师。原则上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2号)的“教职工附加编制参考标准”,每120名学生配置1名生指教师。

3.其他特殊用工须报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实行个案审批。

四、用工方式

编外人员应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劳务派遣委托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实施。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各直属单位(学校)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应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学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市人社局核准的控制比例内自行设置编外用工岗位,具体岗位包括教务、政教、后勤、图阅、医卫、实验、电教、保育等,各学校可视办学规模和实际情况专兼结合、编内编外结合实行总量控制,但编外用工应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也可因工作临时需要由用人单位(学校)临时自行用工并到时自行解除劳务关系。

五、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待遇保障

     各单位(学校)要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编外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奖惩和续聘的依据。 

1.编外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与编外用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聘人员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予聘用或续聘。 编外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以及有关经济补偿等事项,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各单位(学校)要合理安排、使用市财政局核定的经费,编外用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应与本地劳动力市场的总体水平相适应,并参照同类型学校(单位)类似岗位的工资收入水平,鼓励一部分工资收入通过考核的形式发放。各用人单位(学校)应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编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编外人员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建立编外用工申报核准制度,各学校(单位)不得随意突破核定下达的编外用工控制数。若由于人员退出出现岗位空缺需要递补时,必须及时按规定向市教育主管部门备审。

六、工作要求

各学校(单位)须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及本指导意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好本学校(单位)的具体清理规范计划和方案(包括相关附件)上报到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在具体实施要按照“谁用工,谁清理”的原则,加强与教育、人事、财政部门沟通协作,按计划认真完成本次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

1.各学校(单位)要进一步理顺规范已经实施的部分人员劳务派遣业务。要按照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对清理整顿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监督,进一步完善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市教育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督查,对弄虚作假、逾期不清理或清理不到位、不达标、未经核准或超额使用编外用工等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市直属学校(单位)用工情况调查统计表

2.市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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